苏州市互联网协会

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22-03-31 21:24
网站介绍

互联网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渗透到人们的工作、全市已有宽带用户120余万户,近年来,从事互联网接入、互联网内容经营和互联网产品销售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学习、与此同时,生活、截至2009年初,娱乐等各个方面。苏州市互联网宽带用户快速发展,网民超过700万人。

协会概况,苏州互联网协会。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苏州市互联网协会

协会是由苏州市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为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在社会经济建设和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行业内的合作与交流,提高苏州市互联网应用和服务水平,在中国电信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苏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苏州分公司三家单位发起下,在苏州市委、市政府和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在苏州全市互联网单位的积极响应下,苏州市成立了代表全市互联网相关企业的互联网协会。目前,协会已经吸纳会员单位43家,涵盖互联网运营、内容和产品销售各个领域的企业。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准则;团结全市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推动网络文化建设,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苏州市互联网界参与学术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市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协会章程/苏州市互联网协会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苏州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Suzhou Municipal Interne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苏州市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准则;团结全市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推动网络文化建设,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苏州市互联网界参与学术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市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政府主管部门、苏州市民政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苏州市东吴北路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组织全市互联网相关单位和团体,坚持社会先进文化发展方向,提高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推进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

(三)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搞好行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四)开展我市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市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五)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我市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六)建立和完善奖惩和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和监督全行业遵纪守法,对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评议,并要求其改正。分类别开展评奖活动,鼓励业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七)积极参与省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我市互联网界和全国、全省互联网界的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八)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

(九)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需征得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同意;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在特殊情况下,超过*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将按照国家规定(本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市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市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市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 8 月 5 日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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